对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涉及的三种关系之讨论

吴家睿1,2,*
1中国科学院分子细胞科学卓越创新中心,上海 200031 2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 200030

摘 要:

    20 世纪90 年代初启动的人类基因组计划(Human Genome Project) 让科技界和政府充分认识到,承载人类遗传信息的基因组序列是一个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我国具有独特而丰富的人类遗传资源优势,不仅拥有数量众多的少数民族,而且还广泛分布着高原生态环境等特定地区人群以及疾病核心家系等重要遗传家系。著名的遗传学家谈家桢先生为此于1997 年7 月致信中央政府,呼吁“保护我国人类基因资源,积极参与跨世纪的基因争夺战;制定政策,营造环境”。
    谈家桢先生的来信引起了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国务院办公厅于1998 年6 月10 日转发了科技部、卫生部联合制定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依据该办法于1999 年成立了“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设在科技部,主要职责是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的中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等事项的规范和管理。国家在该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9 年7 月1 日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科技部于2023 年5 月26 日发布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通过对这两个文件的学习,笔者认为,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方面有三种关系值得进一步讨论。

通讯作者:吴家睿 , Email:wujr@sibs.a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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